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二、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应当公开的,应当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备案表并进行保密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报送备案内容包括: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形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信息申请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
五、对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公开该信息。
六、委办公室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及时上报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